陈江进 汪禹澎:论科恩对激励论证的双重批判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10-23
【摘 要】科恩对罗尔斯激励论证的批判是当前西方正义理论研究中的热点话题。科恩的批判主要是基于两种不同的理由:激励论证违背了辩护性共同体;激励论证违背了运气平等主义。科恩是运气平等主义者,他对激励论证过于承认天赋偶然性的作用展开了批评。但是,运气平等主义和辩护性共同体包含了难以兼容的辩护模式,科恩本人无法在承诺运气平等主义的同时,还认可辩护性共同体的有效性。科恩不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他基于辩护性共同体批判激励论证只是对罗尔斯理论的内部融贯性进行挑战。
【关键词】科恩;激励论证;辩护性共同体;运气平等主义;

作者简介:陈江进,探花系列 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西方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汪禹澎,探花系列 2024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52 (05)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罗尔斯以其独具特色的差别原则而享有盛名,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的领域中承诺了不平等,激励论证(incentives argument)则为这种不平等提供某种辩护。关于科恩对激励论证的批评,目前学界的讨论主要聚焦于辩护性共同体(justificatory community)这一批评视角。其实,科恩是运气平等主义者,他同时基于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的基本立场批判了激励论证。另外,由于过于关注科恩基于辩护性共同体批评激励论证,导致国内外许多学者误认为科恩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①。本文将论证,作为运气平等主义者,科恩不会承诺辩护性共同体,因此,基于辩护性共同体对激励论证的批判旨在揭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融贯性,而非其本人立场的表达。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科恩如何基于辩护性共同体批判激励论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科恩如何基于运气平等主义批判激励论证;第三部分将重在证明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是不兼容的;第四部分将对可能存在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
一、激励论证与辩护性共同体
在罗尔斯构建的理想正义社会中,差别原则作为一项指导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包含了如下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受惠最少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补偿,它们就是正义的②。可以看到,差别原则承诺了一种有条件的结果不平等:只要社会的经济分配最终可以惠及最不利者,那么,即使有才能者的经济收益最后仍然高于不利者,这种不平等依旧是正义的。然而,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这种有条件的不平等才可以得到正义的辩护呢?科恩对该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科恩曾多次指出,差别原则所支持的那种不平等分配被罗尔斯视为“必要的(necessary)”。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中,科恩明确指出,差别原则旨在表明,“当且仅当不平等是使社会上最穷的人相较于其他情况过得更好的必要条件时,它就是正义的”(1)。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科恩也提到,“罗尔斯说,如果不平等对于改善最不利者的情况是必要的,则它们就是正当的”(2)。不过,为什么不平等对不利者福利的提升而言是必要的呢?科恩认为,该“必要性”可以作一种“意图相关”的理解:只有当富人或有才能者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更高经济报酬的“激励(incentives)”时,他们才会有意向或动力来帮助社会中的不利者。换言之,不平等的必要性以有才能者的个人意愿为前提,如果他们不被允许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他们帮助不利者的意愿就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也就不会有动机去提升不利者的利益。科恩把这种对不平等的辩护方式称为“激励论证”,并且认为,激励论证以有才能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私自利本性为核心。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共同体(community)”是科恩一直强调的概念,科恩将某种特定共同体精神的满足看作是解释一个政策合理性的必要条件,激励论证预设了一个非共同体的社会组织模式。科恩提及的共同体主要指的是“辩护性共同体”(3),这种共同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那些在该共同体中运行的各种公共政策必须能够通过一种“人际检验(interpersonal test)”的正当性测试。根据科恩的理解,人际检验是一种用于测试政策正当性的理论方法,判断一个政策的正当与否,就是看对它的论证是否能够被说话者与听者所共同接受。如果一个政策满足了这种公共证成的标准,那么,它也就通过了人际检验的正当性测试,从而符合辩护性共同体的要求。为何激励论证难以通过人际检验的测试呢?根本原因在于激励论证以有才能者的自私自利本性为核心。这种本性体现为,有才能者或者说富人只有以更多的经济报偿作为自身努力工作的“激励”,才会有动机去改善不利者的境况。这意味着,有才能者努力工作的意图是自私的,他们完全依靠一种对不利者的要挟,来尽可能地提升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报酬。有才能者很可能会宣称,为了做出更多的成就,他们就需要额外的金钱补偿,否则穷人们就得过凄凉的生活。有才能者的这种做法使得他们与不利者处于一种讨价还价式的(bargaining)社会关系理念之中,并且有才能者处于威胁者的地位。对此,科恩以提高富人的税率为例展开说明。我们可以设想,当政府提高了对有才能者的税收并将其用于补偿不利者时,有才能者可能会因为所得报酬的降低而抱怨。但是,他们如何能向不利者论证自己的不满呢?当他们通过运用“你—我”这样的语言来进行表达时,似乎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能够为他们“税率越低越努力”的观点背书。因为,即使在高税率的情况下,有才能者的生活质量也要比不利者高许多,并且,他们也完全可以像在低税率时一样努力工作,从而使不利者的情况得到提升。但是,有才能者竟然否定了这一点,并以更高的经济报酬作为威胁的条件(4)。
科恩认为,富人的这种行为是不会得到不利者的认可的。虽然在低税率的情况下,不利者的物质水平会因有才能者的努力工作而得到改善,但是,仅仅物质水平的改善也并非是他们接受有才能者讨价还价的正当理由。因为,“低收入的人们有时会关心其他一些事情,例如,保持他们的自尊或不与他们所认为的不公平事情合作”(5)。有才能者的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科恩将其与绑匪的做法进行了类比(6):假设一个绑匪绑架了一个孩子,并通知孩子的父母必须交出巨额赎金,否则,他将不会把孩子还给父母。在这个案例中,绑匪的“不交钱,就撕票”的论证是不公平的,因为孩子本身就应该与父母待在一起,通过威胁父母来为自己赚取高额经济财富的行径不会得到父母的认可。同理,在奉行差别原则的社会中,有才能者本该出于改善不利者境况的目的来帮助不利者,但他们不仅无视了这一点,同时还做出“不降低税率,就不努力工作”的威胁性主张。不利者显然会出于这种主张的不公平性而拒斥它。至此,为何“激励论证”难以通过人际检验的正当性测试,并进而与辩护性共同体的精神相违背的原因,就已经得到了科恩的阐明。
二、激励论证与运气平等主义
除了指出“激励论证”与辩护性共同体无法相容,科恩还认为,激励论证所容许的不平等分配难以与运气平等主义相容。运气平等主义主张任何由道德偶然性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都应当被消除,而差别原则却没有要求消除这些因素,而是主张应当按照激励标准来证成这些因素对分配正义产生的影响。
科恩指出,罗尔斯对激励不平等的辩护总共分为两个阶段(7)。第一阶段在于实现机会平等的这一目标,这一阶段中有两个思想。“第一个思想是,只有当所有的在道德上任意的不平等原因被排除时,真正的机会平等才能实现……第二个思想是,在特定的意义上,不存在不任意的不平等原因”(8)。当我们把第一阶段的两个思想结合起来时,我们就会发现真正的机会平等就是一种结果的平等。科恩对这一阶段的论证给出了一些解释。他指出,罗尔斯在这里提出的机会平等并不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所理解的那种机会平等,后者往往默许了自然的偶然性对分配造成的影响,从而对它意在促进的机会平等理想是不忠诚的。相反,罗尔斯把天赋能力的自然分配看作是机会平等需要调整的对象。这样一来,他们就达成了一种对机会平等的激进解释,该解释与上述第一个思想的内容相契合。而关于第二个思想中提到的结果平等,科恩的解释是,由于自然与社会的偶然性在这种激进的机会平等观念下得到消除,那么,即使最后的结果可能有一些差别,但这“不应归因于在机会或者能力上的差别,而应该归因于爱好或者选择上的差别”(9)。我们不难看出,科恩在这里所说的结果平等正是一种运气平等主义原则的应用。罗尔斯本应坚持一种运气平等主义的分配观念,但他却把这种观念看作一种表面上的公正,“因为尽管不存在不平等的原因能够使之是公正的,但是以下这点却可能是正确的,即一种不平等可能凭借它的结果而是公正的”(10)。这就使我们进入了辩护的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中,人们可以认为不平等也是公正的,当且仅当,这种结果能够带来帕累托更优的事态,即每个人的处境在这种不平等分配中变得更好。第二阶段也包含了两个思想:第一,如果平等会带来一种帕累托次优的事态,那么坚持平等就是不合理的;第二,平等通常会带来帕累托次优。按照科恩的理解,关于第二阶段的第一个思想,罗尔斯相信,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境况都比初始平等的境况要好,那么没有理由不允许这种不平等。这就是说,罗尔斯的确在一种极端的机会平等之外诉诸了另一些考量,这些考量在于,如果不平等可以实现一种帕累托更优的事态,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另外,关于第二个思想的内容,即平等的分配通常带来帕累托次优状态,这一点虽然没有得到科恩的明确点评,但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一群抱有有限利他心的公民所组成的社会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收入不平等作为激励,那么这些公民的合作盈余往往会低于有激励的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盈余,从而导致每个人的生活质量都相对较差。因此,结合第一个思想的内容,论证的第二阶段所得出的结论就是:由于平等的分配总是会造成帕累托次优的状况,一种能够使得每个人从中获益的不平等分配就是正当的(11)。
然而,在科恩看来,罗尔斯对激励不平等的两阶段论证是不合理的,理由在于:若任何人充分认可了论证第一阶段的内容,即一种不敏于自然与社会偶然性的运气平等主义是公正的,那么,他将没有任何理由相信第二阶段的内容,即帕累托最优所带来的不平等是公正的。科恩明确指出,“就正义而言,道德的任意性主张把偶然造成的不平等置于怀疑之下。但是,另一方面,罗尔斯感觉到并运用起帕累托法则的力量,帕累托法则乐意接受每个人受益的不平等,而不管导致不平等的原因是什么,包括纯粹偶然的情况”(12)。这种矛盾状况是怎么产生的呢?科恩认为其产生于原初状态的设定中,他指出,“道德的任意性主张也是原初状态本身权威的衬垫物的一部分,因为原初状态的权威预设了对应得和资格的原则的一种拒绝,那些原则被道德的任意性主张所推翻”(13)。这一观点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原初状态同时又包含了另一个假定:公民之间是相互漠不关心的,没有人在乎其他人依其身份得到了什么。这就导致:一方面,原初状态起初有一个消除道德任意性的平等主义目标;另一方面,该目标又被人们的漠不关心所掩盖,并最终以不平等的分配为结果。科恩进一步追问道,如果我们的主张实际上是从一个平等的原因开始的,那么“怎么会因为帕累托考量提供了一个反对平等的原因,不平等的道德任意性就不再是平等的一个原因呢?”(14)科恩的追问是有道理的,如果罗尔斯建立差别原则的初衷是实现运气平等的话,那么,当他纳入帕累托更优的考量并导致不平等时,他就必须给出一个这样做的理由。科恩通过引入两种假想的分配模式D1与D2,指出罗尔斯无法对此给出一个正当的理由(15)。假设D1是实现了运气平等主义的分配模式,其对应于罗尔斯论证的第一阶段。D2是从D1那里转变而来的,它是一种在运气平等的基础上添加了帕累托更优考量的不平等分配模式。科恩认为,从D1向D2的转变是非法的,因为,罗尔斯用于确信D1的理由也是他应该禁止D2的理由。这就是说,罗尔斯无法给出一个一以贯之的理由来辩护从D1向D2的转变。罗尔斯之所以会承认D1的运气平等主义模式,是因为他觉得运气平等主义对道德任意性的消除是公正的。在D1的分配模式下,每个公民都会同意运气平等主义的要求,将自身的天赋看作是一种道德上偶然的因素,并拒绝通过使用它们来谋取更大的利益。然而,在D2的分配模式下,它所聚焦的帕累托论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公民运用较好天赋来为自身谋利的行为。科恩引用了曼德维尔“私人之恶,公共之益”的说法(16),表明当公民出于自私的意图进行社会合作时,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每个人的境况得到提升。但是,这种自私的意图无法与我们原本接受D1的理由相融贯,因为,当有才能者以更高的经济报酬为筹码来要挟不利者时,他们就是在以一种偏离运气平等主义的方式行动:他们把自身的较好天赋看作是赚取更高利益的手段。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科恩否认激励不平等两阶段辩护的理由:任何人只要充分地承诺D1包含的运气平等主义立场,他将没有任何一以贯之的理由,来容忍D2中存在的激励不平等后果。
三、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的不相容性
我们在上面两个部分依据科恩的文本梳理了他对激励论证的两种批判,科恩使用的思想资源分别是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科恩一直是运气平等主义者,他站在运气平等主义的立场上或者运用运气平等主义的资源来批判激励论证,这是顺理成章的。但是,这是不是也意味着科恩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站在辩护性共同体的立场上批判激励论证呢?许多学者正是这样认为的。李普特-拉氏木森(Kasper Lippert-Rasmussen)认为科恩支持两种共同体,即辩护性共同体与关怀共同体,而且科恩基于辩护性共同体批评分配不平等(17)。沃劳萨利斯(Nicholas Vrousalis)也认为科恩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并在此基础上挫败罗尔斯的正义观(18)。段忠桥认为,科恩接受辩护性共同体的社会模式并由此揭示了激励论证通不过人际检验(19)。徐向东虽然批评科恩的辩护性共同体是“某种过于理想化的设想”(20),但这一批评暗含的前提是承认科恩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我们认为,科恩借助辩护性共同体对激励论证展开批评,但这并不表明科恩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相反,科恩的意思是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蕴含着辩护性共同体的精神,激励论证恰恰有违这一精神,因此罗尔斯的理论存在内在不融贯性。科恩指出,“只有当有才能者的态度与差别原则本身的精神相背离的时候,差别原则才能被用来证明那种导致了不平等的报酬激励机制的正当性:如果有才能者明确支持差别原则的话,他们就不需要特殊的激励机制。因此,当差别原则被用来证明给予有才能者激励性报酬是正当的时候,他们必须被看作是在共同体之外坚持这个原则的”(21)。很明显,罗尔斯才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而非科恩。退一步讲,假如说科恩既支持辩护性共同体也支持运气平等主义,并基于这两点批评了激励论证,那么这会面临更严重的问题,因为它们是不可兼容的,科恩只能支持其中一方。鉴于科恩一直以运气平等主义者自居,他只能拒绝辩护性共同体。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存在彼此难以相容的因素,这体现在,二者对正义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辩护模式:前者采取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后者采取了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坦白地讲,科恩没有明确以两种辩护模式来定位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这一想法主要源于安德森。下面,我们先阐述安德森对两种辩护模式及其不相容性的分析,然后再结合科恩的文本论述他为什么会接受安德森的这一分析。
首先来看辩护性共同体采纳的第二人称辩护模式。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辩护性共同体涵盖了一种人际检验的要求:一个政策若符合正义,它就必须同时能够被该政策的说出者与听者所接受。这意味着,人际检验作为一种判定政策是否正义的方法,其必然蕴含了某种关于正义的特定辩护模式。对安德森而言,第二人称辩护(second-person conception of justification)与人际辩护(interpersonal conception of justification)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概念(22)。她指出,人际检验对正义采取了一种第二人称的辩护模式:“一个正义的主张本质上被表达为一种命令,该命令被作为说话者的某人向另一个他认为负有责任的主体所提出。”(23)安德森认为,第二人称辩护或人际辩护的思想源自于“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24)。她强调,第二人称辩护并不仅仅是在表达一个行动者的欲望、情绪、倾向或态度,而是在一个更强的意义上表达某种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25)。这种可问责性蕴涵了一种道德命令,意在向他人声明我们相互亏欠的东西,并且,这种可问责性还预设了命令的提出者对听者所具有的一种道德上的权威。具体而言,她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概括为四种限制,这些限制构成了理解正义或不正义的前提条件:“第一,若没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就不存在不正义;第二,若没有负有(或曾经负有)实质性责任的主体——该主体有义务去避免、纠正、承担,或矫正与改善不正义的代价,就不存在不正义;第三,若没有主体有(或曾经有)资格向负有责任的主体展开抱怨,去追究他的责任并要求其完全服从命令,就不存在不正义;第四,若所有主体都持续且成功地服从了每个人都可以合理发出的所有命令,就不存在不正义。”(26)在安德森看来,上述四种限制展现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在判定是否存在不正义的问题时所采纳的具体标准。
与辩护性共同体对正义采取的第二人称辩护模式不同,运气平等主义则蕴含了一种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安德森指出,第三人称辩护模式把正义视为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的、有待实现的基本事态:“在第三人称辩护模式下,人们提供一些规范性或事实性前提作为政策结论的基础。如果论证有效且前提正确,那么结论就得到辩护。论证的言说者与其听众的身份与辩护是无关的。”(27)根据这一理解,正义产生于对以下条件的满足:存在一些正确的前提(true premises)和一个有效的论证(valid argument)。这也就是说,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并不要求正义与行动者的具体境况产生联系,论证的提出者和听者的身份与整个辩护活动是无关的。因此,与第二人称辩护模式诉诸的“契约主义”正义观不同,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将正义视为“后果主义式(consequentialist)”的,即正义的价值源自于某种特定的世界状态,只有当行动者的行为促进或实现了这一状态时,他们的行为才是正义的(28)。
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两种辩护模式的分歧,安德森以运气平等主义为基础,构建了一个假想的案例:萨列尼在钢琴天赋上远低于莫扎特,且萨列尼因为这一点陷入了对莫扎特的嫉恨。即使萨列尼实际上拥有与莫扎特相似的社会地位与财富收入,但他就是将自身在自然天赋层面的劣势视为一种不正义的存在,并以此作为向莫扎特抱怨的理据(29)。基于运气平等主义,萨列尼的抱怨是正当的,且这种正当性完全源自于第三人称辩护模式:他的抱怨以运气平等主义想要实现的特定事态——消除因天赋偶然性带来的不利——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有效论证,最后得出他因天赋缺陷遭受不利是不公正的结论。不过,安德森认为,萨列尼建立在第三人称辩护模式上的抱怨无法与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相容,因为这些抱怨并不满足后者采纳的四种限制的前三种:首先,她指出“萨列尼并没有在莫扎特的相对优势中遭受任何可识别的损害。因此,他的抱怨在关于不正义主张的第一个限制中失效了”(30)。其次,安德森重申了第二个限制,即若主张存在不正义,就必须有一个人们的抱怨可以合理指向的主体,该主体对于预防或补救伤害而言负有责任。但是,安德森认为萨列尼的抱怨是恶意的(malicious),其无法成功指向莫扎特,“莫扎特完全可以合理拒绝这种恶意的命令”(31)。最后,安德森指出由于“没有任何人从莫扎特更好的天赋中遭受损害。因此,没人有立场来抱怨他们的天赋自然地低于莫扎特的天赋”(32)。这意味着,萨列尼的抱怨不满足第三个限制。至此,运气平等主义与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前三种限制均无法相容,所以,运气平等主义者的指责无法成功指向并评价其他人,当人们没有受理他们的抱怨时,人们也并没有陷入任何不正义的境地。这种抱怨无法得到世俗伦理观念的承认,似乎只有上帝才能采纳它们。
结合上面的分析并参照科恩的文本,我们会发现,科恩确实是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支持者。我们从安德森关于第三人称辩护的论述中不难看出,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对正义施加了两点限制: 第一,正确的事实性或规范性前提;第二,建立于这些前提上的有效论证。这两者在科恩的相关文本中均有提及。例如,当科恩在论及事实与原则的关系时,他明确表明“只要事实F支持原则P,那么就有一个为什么F支持P的解释,也就是说,解释F如何表达一个赞同P的理由”(33)。在这里,原则P可被看作第三人称辩护模式所强调的政策结论,而事实F就是作为其基础的事实性前提。另外,若我们把F支持P的理由称为P1,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引入其他事实F1来解释P1的合理性,而这将导致我们须引入更多的原则来解释F1对P1的支持关系。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存在一个事实无涉的(fact-free)原则来终止事实与原则之间的循环。科恩指出,这种“不受事实约束的原则可能是自明为真”(34)。有些学者试图对这种原则展开进一步区分。例如,罗佐尼与瓦伦蒂尼(Miriam Ronzoni & Laura Valentini)认为这种自明为真的原则并不一定是科恩所理解的实质规范性原则,而有可能是方法论原则(35);德玛格特(Sem de Maagt)则区分了“道德的最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和“道德的内容(the content of morality)”(36),二者都有资格呈现为事实无涉的原则。我们认为,即便这里存在争议,也并不妨碍科恩所说的自明的规范性原则可以作为政策论证的基本前提。因此,这种原则便可被视为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强调的正确规范性前提。这样一来,无论是规范性前提,还是前面提到的事实性前提,它们都能够为政策论证提供理据。这意味着,在科恩本人的观点中,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两点限制均有得到承诺。进一步讲,除了对第三人称辩护模式有所支持外,科恩也间接表明这一模式蕴含在运气平等主义之中。上文我们提到,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强调某种自明的规范性直觉作为政策辩护的前提。科恩认为,“运气平等主义寻求精确地提供一种关于分配正义的直觉,大体上是说,谈到不平等,当且仅当它们与某些和责任相关的事实被我们所获知,这种不平等才是公正的”(37)。基于这种对公正的不平等的直觉性认识,我们便可以推知,科恩所支持的运气平等主义完全符合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可以依据科恩在建构主义批判中提供的文本,推出他实际上也持有两种辩护模式的不相容性论点。科恩对建构主义的总体态度是,“建构主义方法错误地描述了正义,既因为是它把正义处理成对某种事实是敏感的,又因为它未能在正义与其他的德性之间做出区分”(38)。这句话包含了科恩对建构主义的两个批评。其中,当他先对建构主义的事实敏感性展开指责时,他实际上也就否认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对正义施加的前三种限制。前三种限制强调,正义的出场必须以人为伤害、伤害责任的承担者与追究者的存在为前提,这恰恰构成了对事实的妥协,因为,它们体现了人类实际心理能力较于正义的不可或缺性。弗里曼(Samuel Freeman)指出,“正义观念(如同任何道德观念一样)应当与我们的道德和心理能力相适应。它应当对人类的基本需要与利益做出回应,至少对那些诚恳认同该观念的道德行动者来说,他们应当能够发展出适当的态度,从而能使自己在人性的限制下正常且持续地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采取行动”(39)。可以设想,如果某些伤害并非人为所致,那么,根据实际的人性特征,要求人们基于正义的理由去补偿这些伤害实则过于严苛。但是,科恩否认了这种妥协式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无法建立在经验事实与人性的基础上,建构主义对于实际人性的妥协至多只能使其推导出实用的管理规则(rules of regulation)。另外,管理规则本身是正义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美德混合的产物。在这些美德里,“稳定性”是科恩重点关注的美德之一,他指出,“建构主义的选择者们应该希望他们所选择的原则是稳定的。稳定性对于明智的社会选择而言是一个必需品: 抛开具体的语境,选择人们不会(持续)遵从的原则是毫无意义的”(40)。科恩赞同稳定性可以为管理规则施加限定,但反对其是正义的构成要素,这也间接暴露出,他否认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对正义施加的第四种限制。第四种限制强调正义须以人们成功且持久的服从为前提,但科恩认为,“把稳定性这个明显的想望之物作为对正义可能被认为是什么的一种限制,所以只要他们的规则一旦建立后具有一种持续的倾向,那么就判断原则有资格作为正义原则。这是荒谬的”(41)。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科恩认为建构主义的正义观既不够根本,也不够正义,这实则透露出其否定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对正义的四点限制。
综上所述,我们借助安德森的理论资源尝试表明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在正义辩护模式上是不相容的,而且这一论断完全可以得到科恩的认同。如果这一分析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作为运气平等主义者的科恩不可能会在支持辩护性共同体的前提下批判激励论证。
四、对辩护模式不相容论证的质疑与回应
然而,上面的论证可能会面临一个质疑,即如果这两种辩护模式实际上可以兼容,那么科恩就有可能成为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即便他在建构主义的批判中透露出,他似乎并不支持辩护性共同体诉诸的第二人称辩护模式,但基于两种辩护模式相容的可能,他在这里的不支持态度就可以被怀疑为不合理的。因此,为了证明科恩的确没有也不应该支持辩护性共同体的思维方式,我们必须回应对辩护模式不相容论点的质疑,目前该质疑主要由李普特-拉氏木森提出(42)。
李普特-拉氏木森的质疑从构造两种辩护模式的混合版本开始,并将其分别应用于运气平等主义和辩护性共同体,从而试图证明二者在辩护模式层面并非是不可相容的。他先重申了安德森对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理解: 在第三人称辩护中,人们提出一组规范性前提和事实性前提作为政策结论的依据。只要论证有效且前提为真,结论就得到证成。但是,李普特-拉氏木森指责安德森“并未以同样的方式来描述第二人称辩护,而是将其与‘证明指向他人行为的主张’相关联。这导致了两个问题”(43)。
首先,李普特-拉氏木森认为,由于两种辩护模式并未以完全对立的方式得到定义,我们就可以构造出另外两种混合的(hybrid)辩护模式。他将安德森理解的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特征称为“语境不敏感的(context-insensitive)”,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特征称为“行为主张依赖的(conduct claim-dependent)”。通过涵盖这两个特征,我们就得到了第一种混合模式,即第二人称与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混合。李普特-拉氏木森对安德森的反驳主要就基于这一混合模式。第二种模式则混合了“语境敏感性(context-sensitivity)”和“行为主张不依赖性(conduct claim-independency)”(44)。不过,第二种模式与本文的讨论关系并不紧密,故略去不谈。根据李普特-拉氏木森的描述,第一种混合模式主张“益品的分配若是不正义的,仅当以下两个条件的满足:(1)相关的分配反映了某些人并未遵守他人能够合理指向他们行为的那些主张的事实,以及(2)这些主张是合理的事实可以被给予一个语境不敏感的辩护”(45)。在他看来,德沃金的运气平等主义就持有这一立场,这种运气平等主义主张“不可避免且无法修正的不平等并非不正义,因为它不满足条件(1)”(46)。德沃金的理论不仅涉及初始资源的平等分配,还强调通过自愿的市场交易来实现分配正义。在其框架中,每个人在进入市场之前获得相同的资源,随后他们通过自由契约和交易进行资源交换,最终导致资源不平等的结果。这一过程中,市场参与者是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因此即使产生了结果上的不平等,它也不会违背人们评价彼此行为时诉诸的那些标准。这种自由市场的交易模式展示了,运气平等主义可以同时满足“行动主张依赖性”和“语境不敏感性”:它是语境不敏感的,因为运气平等的正当性不基于任何语境而被确认下来;它是行为主张依赖的,因为运气平等的要求可以同时成为人们评价彼此行动的标准。所以,运气平等主义并非只与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相绑定,其完全可以在第一种混合模式下得到辩护。
其次,李普特-拉氏木森又试图基于这种混合模式考察辩护性共同体,主张辩护性共同体采纳的人际检验并非不能同时满足“语境不敏感性”和“行为主张依赖性”。在这个反驳中,他对安德森列举的莫扎特案例进行了重新考察。在安德森那里,萨列尼的抱怨无法在第二人称辩护模式下得到证成。李普特-拉氏木森对此的解读是,他认为安德森提供的理由在于要求人们去做超出人类能力范围的事情是不合理的,但是,他指出这一理由“并未展现出为何对他们之间的不平等的证成是语境敏感的”(47)。换言之,安德森给出的理由本身是语境不敏感的。李普特-拉氏木森的解读对安德森的不相容论证构成了威胁:在萨列尼的案例中,安德森通过诉诸人际检验蕴含的第二人称辩护模式,证明了萨列尼的抱怨无法在该模式下得到证成。但是,由于其论证所依据的理由本身却包含了第三人称辩护模式的核心特征,即语境不敏感性,这导致即使像安德森这样支持人际检验(支持“行为主张依赖性”)的学者,也同样会诉诸“语境不敏感的”理由作为论证的前提。李普特-拉氏木森对此说道:“运用这一前提,对莫扎特的音乐天赋好于萨列尼并不包含任何不正义这一结论的论证与第三人称语境并无任何不同……安德森认为某种抱怨可能在第三人称视角下成立,而在第二人称视角下不成立的核心论点失败了。”(48)这意味着,人际检验可以同时容纳“行为主张依赖性”和“语境不敏感性”。
以上便是李普特-拉氏木森对不相容论证给出的反驳。我们认为,他的反驳并不成功,因为这些反驳建立在对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误解之上。根据李普特-拉氏木森的理解,安德森所说的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特征是“行为主张依赖性”。然而,该理解并不充分。在安德森那里,“行为主张依赖性”仅仅重述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形式化要求,即正义原则必须建立在人们合理评价或要求彼此行动的主张之上,但是,它却并没有涉及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对正义的四点具体限制。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四种限制强调正义的出场须以人为伤害、责任承担者与追究责任者的存在以及人们对原则的持续遵守为前提,这表明公民对正义原则的评价或辩护必须受限于他们拥有的具体身份。这些身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们将影响公民究竟会出于什么类型的理由来服从该原则。李普特-拉氏木森强调德沃金版本的运气平等主义符合行为主张依赖性,但他忽视了,德沃金的理论是从所有公民都已经服从了运气平等主义这一理想前提下展开的。若普遍服从已经被预设,公民究竟出于何种理由来服从的问题就被掩盖了。可以设想,如果某人服从运气平等主义的理由是语境不敏感的(例如它实现了某种独立于行动者的可欲事态),那么,他对运气平等主义的辩护将从属于第三人称辩护模式,因为这些理由对此人是否具有伤害责任者或承担者的身份问题保持中立。正如内格尔所言:“客观理由代表了事件、行动和事态本身的价值,而非对于某人的价值。”(49)但第二人称辩护模式必须排除与行动者具体身份无关的理由,达沃尔就曾指出,“第二人称立场所排除的是第三人称立场,即为了实践的目的,不从与和自己的关系中看待他人(和自己),而是将他们(或自己)看作是‘客观的’或‘行动者中立的’”(50)。因此,为了判断运气平等主义会在哪种模式下得到辩护,我们就需要考察其是否将行动者的特定身份纳入辩护过程中。根据安德森提供的假想案例,萨列尼并没有考虑莫扎特是否是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同时也没有考虑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追责者身份,所以,他的运气平等主义式抱怨就无法得到相关于行动者身份的理由的支持。在这个意义上,运气平等主义的正义性很难在第二人称辩护模式下得到说明,李普特-拉氏木森的第一个反驳便失效了。
至于李普特-拉氏木森的第二个反驳,他实际上误解了安德森在莫扎特案例中的某些核心观点。在莫扎特案例中,李普特-拉氏木森指出,安德森之所以认为萨列尼无法合理要求莫扎特补偿其较差天赋,理由是要求人们去做超出他们能力的事情是不合理的。但这并非安德森的核心主张。安德森之所以否认萨列尼抱怨的有效性,是因为萨列尼在天赋上的缺陷并非是莫扎特造成的,即莫扎特不会对该缺陷的存在负有实质性责任,因而萨列尼也没有理由要求莫扎特对其较差天赋进行补偿。当然,安德森也会同意要求人们做超出他们能力的事情是不合理的(51),但我们仍可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运气平等主义要求人们做能力之外的事情并不合理?该问题的答案实际上就是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四个具体限制:运气平等主义的内容中涉及的天赋缺陷既不属于人为伤害,同时也不包含相应的责任承担者和追究责任者,因此其很难被人们稳定遵守。达沃尔指出,“在人类行为可以被表明包含第二人称道德观念在心灵上可实现的能力这个意义上,这些观念也被看作与我们的心理学相符合,或至少不与它冲突”(52)。如果说,一种缺陷的存在并非是某人造成的,那么,当我们要求这个人去补偿这种缺陷时,我们的要求就无法得到他的实际心理能力的认可,就是在要求他做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事情。根据一般的人性事实,人们并不认为自己需要补偿并非由他们造成的伤害,而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前三种限制实际上就反映了这一事实。前三种限制强调人类的实际心理因素对于正义的存在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第二人称辩护模式把正义视作在本质上与人类的心理因素相关。若一个原则没有充分反映这些因素,那么,即使人们不愿按照其要求来行动,他们也不会受到正义的谴责,因为该原则与正义无关。据此,就算要求人们做超出自身能力的事情并不合理这一判断是“语境不敏感的”,其本身却有着更深层的“语境敏感的”考量。这意味着,李普特-拉氏木森对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的理解并不彻底,他并没有意识到,第二人称辩护模式究其根本不会认可“语境不敏感性”。所以,他的第二个反驳也并不成功。
总之,李普特-拉氏木森对辩护模式不相容论点的两个反驳均没有成功。根据本文第三、四部分中给出的论证,两种辩护模式的不相容性既有学理层面的支持,同时我们也有充分的文本依据肯定科恩本人持有这种不相容性论点。这样一来,由于二者彼此排他地为辩护性共同体、运气平等主义提供了支持,且科恩似乎有意识地站在第三人称立场上批判了辩护性共同体诉诸的第二人称立场,我们便可以认定,辩护性共同体很难在科恩的理论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在科恩依靠辩护性共同体的观念批评激励论证时,他就仅仅是在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内部存在不融贯之处,而并非在认可辩护性共同体观念的有效性前提下对激励论证展开抨击。
【注 释】
①国外学者可参见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尤见该书第八章);Nicholas Vrousali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G.A.Cohen,London:Bloomsbury Academic,2015,pp.103-113。国内学者可参见段忠桥:《再论G.A.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江海学刊》2022年第3期;徐向东:《权利、正义与责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483-500页。
②See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68.
(1)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24.
(2)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2页。
(3)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38页。
(4)参见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53-58页。
(5)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58页。
(6)参见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33-36页。
(7)参见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79-80页。
(8)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81页。
(9)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85页。
(10)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81页。
(11)参见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86页。
(12)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143页。
(13)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145页。
(14)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153页。
(15)参见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154-156页。
(16)参见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164页。
(17)See 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p.230-233.
(18)See Nicholas Vrousali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G.A.Cohen,p.110.
(19)参见段忠桥:《再论G.A.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
(20)徐向东:《权利、正义与责任》,第492页。
(21)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28页。
(22)See 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40,Sup 1,2010.
(23)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24)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Elizabeth Anderson,“Cohen,Justice,and Interpersonal Justification”,APSA 2010 Annual Meeting Paper,2010,p.5.
(25)See 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可问责性作为第二人称辩护的核心概念,其最早由达沃尔提出,安德森在这里实际上是引用了达沃尔的观点。See Stephen Darwall,The Second Person Standpoint:Morality,Respect,and Accountabil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11-12.
(26)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27)Elizabeth Anderson,“Cohen,Justice,and Interpersonal Justification”.See 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28)See 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Elizabeth Anderson,“Cohen,Justice,and Interpersonal Justification”.
(29)See 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30)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31)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32)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33)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217页。
(34)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219页。
(35)See Miriam Ronzoni & Laura Valentini,“On the Meta-ethical Status of Constructivism:Reflections on G.A.Cohen's ‘Facts and Principles’”,Politics,Philosophy and Economics,Vol.7,No.4,2008.
(36)See Sem de Maagt,“In Defense of Fact-Dependency”,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44,No.3-4,2014.
(37)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275页。根据英文原著对译文有所改动。
(38)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252-253页。
(39)Samuel Freeman,“Constructivism,Facts,and Moral Justification”,Thomas Christiano & John Philip Christman,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Hoboken:Wiley-Blackwell,2009,p.46.
(40)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300页。
(41)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300页。
(42)关于这些质疑的具体内容和论证,参见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p.185-188。他在其他作品中也表达了与这一质疑有关的想法,参见Kasper Lippert-Rasmussen,“Luck Egalitarians Versus Relational Egalitarians:on the Prospects of a Pluralist Account of Egalitarian Justice”,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45,No.2,2015;Kasper Lippert-Rasmussen,“(Luck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of the World,Unite!”,David Sobel,et al.,eds.,Oxford Studi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Volume 4,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p.81-109;Kasper Lippert-Rasmussen,“Inequality,Incentives and the Interpersonal Test”,Ratio,Vol.21,No.4,2008。
(43)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186.
(44)See 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186.
(45)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186.
(46)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186.
(47)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187.
(48)Kasper Lippert-Rasmussen,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Living as Equals,pp.187-188.
(49)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pp.119-120.
(50)Stephen Darwall,The Second Person Standpoint:Morality,Respect,and Accountability,p.9.
(51)See Elizabeth Anderson,“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52)Stephen Darwall,The Second Person Standpoint:Morality,Respect,and Accountability,p.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