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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学术研讨会在探花系列 顺利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11-11

本网讯(通讯员 杨妤典 苏德超)11月8日,由探花系列 和探花系列 欧美宗教文化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学术研讨会在振华楼探花系列 B214会议室召开。来自探花系列 、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的多位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探花系列 苏德超教授主持。苏德超代表主办方热情欢迎与会的学者,并介绍了研讨会的议程。他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旨在重新审视自休谟以来“是—应该”问题的经典二分,探讨事实与规范的内在机制、理性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以及规范性在自然化与社会化进程中的新形态。

探花系列 陈波教授做了题为《“是与应该”文的一些说明》的首场报告。陈波首先梳理了休谟提出的“是与应该”问题及其理论后果,指出“是”与“应该”、“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的分裂是虚构的。随后,通过分析威廉姆斯的“厚概念”以及引用具体推理案例,陈波论证不存在纯客观的事实。进入我们认知视野的“事实”中已经含有价值和规范性因素。相应地,规范之为规范也离不开其事实性依据。

基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杜威的实用主义、社会契约论及进化伦理学等学说,陈波提出伦理规范应被自然化地理解:规范源于认知-行为主体的需求及其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人的理性思考能力,表现为普遍或具体的假言命令。陈波对康德的绝对命令提出批判,认为其基于不真实的“善良意志”理性人预设。他强调,事实由人的认知建构,规范由人的需求驱动,二者均非纯粹客观或先验,而是共同植根于社会实践,通过需求、目标及理性能力等纽带相互关联。从这种认知主义的事实-规范观出发,我们便能够建立起从事实到规范的桥梁。

在评议互动环节中,学者们围绕“事实”与“客观性”等概念展开了深入讨论。郝长墀提出,事实本身已经包含主客观因素,在此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强调事实与价值的非二分性?陈波回应指出,在休谟问题的特定语境中,“事实”一词特指描述性语句,而非客观存在本身;休谟本人对客观存在实际上持一种温和的怀疑态度。针对周建漳提出的“在人类出现之前是否存在纯粹事实”的疑问,陈波明确表示,在人类出现之前,事实并不存在;即使有,也只能算是一种隐喻。他进一步阐明,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并不接受“本体事实”这一概念。苏德超则提出了“否定性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陈波回应道,否定性事实缺乏独立的本体地位,它属于一种推论性存在,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北京师范大学探花系列 李建会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架桥还是拆桥?——对陈波教授“是-应当”问题解决方案的批判性考察》。李建会对陈波的观点作出了系统性的回应。他首先肯定了陈波理论所具有的学术价值,随后从两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批评:

在本体论层面,李建会坚决捍卫事实的客观性。他指出,陈波从“认识过程具有主观性”这一认识论前提出发,错误地推导出“事实本身不客观”的本体论结论。他认为陈波混淆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问题。李建会强调,现实中存在大量价值中立的客观事实,例如物理事实、数学事实等,它们的客观性并不依赖于认知主体。

在规范理论层面,李建会指出陈波所采用的“假言命令”策略存在根本困境。他指出,即使道德规范的来源具有某种客观性(例如源自进化需求),也并不等同于规范本身就具有客观的约束力。假言命令的约束力最终仍然取决于行为主体对目标的主观认同。因此,陈波的理论难以解释道德规范所要求的无条件性与普遍约束力,反而可能导向道德相对主义。

陈波在回应中澄清,他并不接受那种脱离人类认知视角的“上帝视角”本体论。作为一名自然主义者,他的本体论立场也需要被“自然化”地理解。因此反对。至于“终极价值是否存在”的问题,他强调,作为实用主义者,他并不承认存在某种终极价值,也不追求绝对的客观性。

探花系列 哲学院郝长墀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谁的“应该”?应该什么?》。郝长墀尝试从超越性的视角审视规范性问题。他强调,讨论“应该”必须首先明确是“谁”的应该,并指出任何哲学家的视角都具有局限性。因此我们或许需要超越人类自身,去探寻绝对价值的根源。

郝长墀首先评析了陈波基于进化论的自然主义方案。他指出该方案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萨特的存在主义有相近之处,并进一步指出该方案可能会面临两个困境。一是认知客观性难以保证,二是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从而陷入相对主义。

随后,他讨论了康德的理性立法方案和笛卡尔的神意统一方案。他虽赞赏康德将人提升为终极立法者的努力,但质疑有限的人类存在能否成为规范性的最终源泉。他还指出,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意志的不透明性,康德的定言命令难以给出具体规定,并且容易被人谋私利用。与康德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同,笛卡尔认为规范性的终极立法者是上帝。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都源于上帝的意志,自然物体的运动和人的行为都应遵循上帝的永恒性和善。最简单的运动是直线运动,最简单的行为是正直行为,这些都符合上帝的意志且易于理解。最后,郝长墀以萨特的未来选择观与宗教神学“爱的诫命”作为补充方案,进一步探讨了解决康德道德命令困境的可能路径。

在评议环节中,周建漳质疑基督教的“爱人”法则与康德的“人是目的”原则有何实质区别。郝长墀回应,“人是目的”过于抽象,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具体的道德法则。针对报告中的神学视角,李建会陈波质疑,如何在不依赖上帝或神的前提下建立俗世伦理学?郝长墀强调,现有的神学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思考超越性存在的模式。他进一步援引中国墨家的“天志”思想来说明,这本质上是一种试图摆脱人类中心主义局限的哲学视角。

厦门大学哲学系周建漳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是”与“应该”之间》。周建漳坚定地捍卫休谟与摩尔的“分派”立场。他认为,“应该”规范包含工具性与道义性两个维度,休谟和摩尔问题的焦点在后者而非前者。他强调“是”与“应该”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逻辑鸿沟。从纯粹的事实陈述无法有效地推导出价值判断,后者必须引入额外的规范性前提。他系统地批判了试图弥合事实与价值的“合派”路径。这些路径要么试图从事实推导价值,要么直接否定二者的区分。但周建漳指出,这些尝试往往都暗中将价值前提“偷运”进了事实描述之中。最后,周建漳进一步提出坚持事实与价值分野的应然理由:维护道德自主性。他特别强调,道德具有超越事实的特征。人类不仅追求生存,更追求有意义的生活,“杀身成仁”等行为正是道德价值高于生命事实的明证。他认为,道德的理由最终只能是道德自身,这是人类尊严与自主性的基石。

在评议环节中,张继成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通过加入规范前提,可以实现从事实到价值的“间接推导”。周建漳回应称,这实际上是主体将规范态度加诸于事实之上,而非严格的逻辑推导。苏德超认为其观点与陈波的理论仅在“人性”与“自然”的界限划分上存在差异,而演化论可以填平这道沟壑。周建漳则强调,文化演化与自然演化遵循着不同的规律,演化论难以解释智人阶段以后的文化发展史。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他补充指出,即使在渗透了人类视角的世界中,我们仍然可以进行“二度区分”,正如在人造的货币系统内部,我们依然可以客观地区分真币与假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张继成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逻辑机制研究》。张继成从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的视角出发,论证了法律领域是事实与价值不可分割的典型场域,法律推理本身即构成了从“是”推导“应当”的范例。他首先比较了科学推理与法律推理:科学推理追求的是客观真理,结论具有确定性;而法律推理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必然包含价值判断,结论具有可废止性和可变性。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规范命题,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个体规范命题。张继成强调,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内含描述性的“事实构成要件”与评价性的“法律效果”这种双重结构,立法者的价值预设已经蕴含其中。

张继成认为:由于“是”就是“是”,“应当”就是“应当”,“是”与“应当”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所以,从“是”中并不能直接地推出“应当”;但这并不妨碍从“是”中能够间接地推出“应当”。古今中外的司法审判活动都是从“是”中间接地推出“应当”的思维活动。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价值判断是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桥梁。

张继成进一步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说明法官如何进行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双重验证。他总结道,法律推理的核心机制在于认定事实,并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价值预设;当出现价值冲突时,则需依据“正价值优先原则”进行权衡。

在评议环节中,针对法律推理中的“应当”是否源于预设价值而非事实推导的质疑,张继成承认法律规范内含价值预设,但他强调,法律推理的实践起点必须是具体的案件事实;没有“是”的启动,就无法导向“应当”的结论。周建漳指出,休谟问题主要针对的是演绎逻辑,而法律推理广泛使用的是类比推理。张继成回应称,他采取的是广义的推理概念,认为无论是简单案件的演绎,还是复杂案件的类比与解释,都属于从事实到规范的推理过程。

西南民族大学的丁雨姗老师的报告题目是《从是到应当的可能性——从理查兹对进化伦理学的辩护来看》。丁雨姗为进化伦理学从事实推导规范的合法性进行了辩护。她首先介绍了乔伊斯对进化伦理学犯有“自然主义谬误”的指控,随后系统地阐述了哲学家理查兹的辩护策略,并逐层回应了乔伊斯的反驳。

丁雨姗以教师、法官等社会角色为例,说明许多经验事物在产生之时就被赋予了相应的规范,道德在进化过程中的出现也是如此。她强调,理查兹用来连接经验前提与规范结论的“推断原则”本身并非论证的前提,乔伊斯对此存在误解。针对乔伊斯质疑理查兹所讲的“应当”仅具预测性而无真正道德性的观点,丁雨姗辩称,理查兹重新定义的“应当”连接的是“属性”与“期待”,而“期待”不同于纯粹的预测。并且,道德上的“应当”本身就包含期待的维度。由于属性本身是一种“是”,因此“应当”实质上连接了“是”与“期待”,这说明可以从“是”推出“应当”。

在评议环节中,针对用“期待”来解释“应当”是否回避了核心问题的质疑,丁雨姗指出,理查兹对“应当”的定义涵盖了预测性、评价性与义务性三类;评价性的“应当”虽然不属于强义务,但仍然具有规范性。她认为,这并非未解决核心问题,而是拓宽了“应当”的语义边界。郝长墀提问,进化伦理学家道金斯的“基因自私”观点是否会解构人类道德?丁雨姗回应称,该观点仅在描述层面具有解释力,但存在“合成谬误”(即不能从部分属性简单推导整体属性);并且,进化选择的单位存在多种理论,最被接受的进化单位是种群而不是基因,无需追求进化论内部概念的完全一致。

探花系列 哲学院的苏德超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事实与价值的二重奏:一种调和康德与丹尼特的规范性理论》。苏德超构建了一个调和性的理论框架:道德规范性的本体论根源在于超验的自由,而其认识论路径则依托于经验性的理性计算,二者统一于“理性存在者共同繁荣”这一最终目的。

苏德超首先承认休谟与摩尔关于事实与价值分野的洞见,指出自然主义方案难以解释规范的无条件性与普遍强制性。他认为,规范性的终极来源只能是超验的,不可能在有条件的、偶然的自然界中找到。因此,他接受了康德关于现象界与本体界的二分,论证无条件的“应该”在逻辑上蕴含了超越自然因果链条的自由意志,即一种先验的“能够”。但他同时强调,作为演化产物的人类,必须通过经验理性来把握规范。每一个具体的“应该”判断,都可以被理解为在丹尼特所说的“理由空间”中寻求未来最优化路径的事实判断与计算。他赞同陈波的认识论立场,但批评其“需求-目标”模型缺乏客观性,因为一个无限后退的工具理由链必须在某个终极目的处止步。为此,苏德超提出了“整体理性存在者的持续繁荣”这一客观的无条件的最终目的。这一目的并非主观选择,而是由“理性存在者”的概念本身所规定,从而链接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与实际道德计算。

在评议环节中,针对该方案中的最终目的是否依然会导致相对主义的质疑,苏德超回应,真正的道德规范应如同数学真理,需经得起跨代理性的检验,该方案可以达到类似的客观性。周建漳指出,该方案仍基于人类族群的演化论视角,难以充分解释像“车让人”这种超越事实逻辑的道德崇高性。苏德超认为类似“车让人”的行为,在引入“总效率”“社会怨恨”等变量后,仍然可以在演化框架中获得合理解释。郝长墀质疑该方案是否会排除痴呆症患者等非理性存在者。苏德超通过“数学王国”的类比进行澄清:正如不懂数学的人仍然是数学成果的受益者,非理性者虽不能作为道德立法者,但完全可以成为道德关怀的受益者。

闭幕式上,陈波教授在致辞中向各位老师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陈波指出,“是与应该”议题是哲学领域一个至关重要且基础性的理论难题,其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单篇文章都难以彻底解决。这一开放领域需要学界持续探索。鉴于议题的深度和复杂度,不同学者出现观点分歧实属正常。陈波呼吁学者们在正视彼此之间观点分歧的基础上,共同推动这一前沿问题的研究深入发展。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结束。

(摄影:李萌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慧 )